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蒋*、范**、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龙*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