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唐**、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蒯大友、蒯本中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徐**等与中国人民**司盐都支公司、胥传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姜**、江苏名**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祝**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曹*、中国人民**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