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唐**、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唐**、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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