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蒋**、中国人**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已由罗**预交),由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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