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陈*、中国人民**司太仓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陈*、中国人民**司太仓支公司、永安财产**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中国人民**司太仓支公司、永安财产**盐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陈*、中国人民**司太仓支公司、永安财产**盐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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