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诉被告孙*、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飞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贺*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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