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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顾*、严*、南京开**限公司、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鲁**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67元,减半收取17783.5元,由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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