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发银**南京分行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南京分行贷款本金204628.96元、利息26776.85元、罚息4353.64元、复利2776.3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4628.9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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