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发银**南京分行诉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张**、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发银**南京分行贷款本金422550.56元、利息11955.91元、罚息236.52元、复利116.74元,合计人民币434859.7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34859.73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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