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限公司与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因被执行人刘**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欠款本金2977.6元、利息及诉讼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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