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谈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谈政、江*名下财产的查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谈政、江**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袁*名下的车牌号为苏LBWXXX奥迪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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