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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3日,本院收到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状。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以扬中市**村委会于1996年收回起诉人的土地22.1亩后并将该土地分给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第八村民小组至今未予归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扬中市**村委会、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第八村民小组归还土地22.1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由于村、队合并进行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而引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因此,本案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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