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谏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