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谏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