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苏州分行与顾育科、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宗*、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顾**、宗*归还中国民生**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24399.57元(计算至2014年8月19日,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逾期罚息、复利),于2015年1月10日前直接给付中国民生**苏州分行。二、顾**、宗*给付中国民生**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87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直接给付中国民生**苏州分行。三、常熟市**有限公司对顾**、宗*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四、履行完毕后,双方对本案所涉债务别无纠葛。五、如顾**、宗*逾期履行上述债务,中国民生**苏州分行有权就顾**、宗*抵押的常熟市东胜街78号房产申请强制执行并就所得执行款在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32265元,减半收取1613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21132.5元由顾**、宗*负担,于2015年1月10日前直接给付中国民生**苏州分行,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育科、宗*抵押的常熟市东胜街78号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详见苏**联(2015)评字第2-05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在变卖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设置有抵押权且被另案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184232.07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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