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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阳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尹*与被告阳光**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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