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安**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615元,但原告孙**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诉被告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