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