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朱**、大丰**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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