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爱**上海分公司与北京普**有限公司、王**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王**、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爱**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限公司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苏州**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6.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苏州**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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