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王**、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爱**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限公司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苏州**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6.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苏州**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