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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常熟支行、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闻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常熟支行(以下简称常熟民生银行)及原审被告金**、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闻静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有新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金**已于2013年11月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金**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金**与再审申请人同意对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四、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金**系共同受信人、借款人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如果再审申请人是共同受信人或者借款人,被申请人为何不在合同首部中明确将再审申请人列入受信人/借款人或共同受信人/借款人栏内。被申请人的综合授信合同系格式合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是否为共同受信人、借款人发生争议时,应作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解释。请求再审本案,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常熟民生银行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该综合授信合同的签订日是2013年1月6日,发生在金**与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当初金**与闻*申请授信合同时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认为双方可以基于夫妻关系申请授信额度。对于该合同首部甲方一栏即授信人/借款人,写的是金**,但是在合同尾部甲方一栏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因此我们认为闻*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授信额度。另外,该合同也明确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即2013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也就是说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闻*应当对该授信额度期限内发生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驳回闻*的再审申请。

金**、金**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贷款人常熟民**行交付了出借款项,借款人金**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本案《综合授信合同》首部甲方一栏即授信人/借款人中,虽然未有闻*名字,但是在该合同尾部甲方一栏中,金**与闻*共同签字确认,因此根据合同的名义主义原则,应当认定金**与闻*为共同授信人/借款人。再审审查期间,闻*提供了离婚证,表明其与金**于2013年11月8日在民政部门已登记离婚,但本案《综合授信合同》是在2013年1月6日签订的,在金**与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该合同明确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即2013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因此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闻*应当对该授信额度期限内发生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闻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闻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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