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苏州分行与黄**、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苏州分行诉被执行人黄**、杨**、叶**、季**、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黄**、杨**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苏州分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45万元,支付至2014年5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33229.11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黄**、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40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执行人黄**、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苏州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黄**、杨**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0幢1102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务。四、被执行人叶**、季**、常熟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杨**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2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322.50元,由被执行人黄**、杨**负担,被执行人叶**、季**、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杨**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0幢1102室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须时日,另查明黄**、杨**名下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537751.61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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