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爱**上海分公司与苏州长虹**有限公司、潘**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潘**、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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