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通诉被告钱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合计诉讼费3370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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