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董*、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车辆修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