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相城支行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行**相城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相城支行欠款本金116026.69元、利息57019.26元、滞纳金12527.88元,合计185573.83元,并承担以116026.69元为基数由2014年9月7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相城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388元。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46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5278元,由被告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由于李**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苏州相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支付本金116026.69元、利息57019.26元、滞纳金12527.88元,合计185573.83元。并承担以116026.69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收利息;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支付律师费15388元;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一审案件诉讼费用46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527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确认,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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