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兴化市支行与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兴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王**、沈**、王**、陈**、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许**应偿还申请执行**兴化支行借款本金39537.47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诉讼费用415元;被执行人王**、沈**、王**、陈**、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25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许**、王**、沈**、王**、陈**、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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