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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限公司、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黄海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林**、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万**的存款20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赵**与林玉兰系合法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2日,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因经营所需共同向我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且由被告万*和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后我多次向五被告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连带偿还我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林**、万传和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与林玉兰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于2013年12月22日因经营所需共同向原告王**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且由被告万*和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原件一份、(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2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借款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赵**与被告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万传和自愿为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林**、万传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和证据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万*和对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万*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800元,保全费1520,合计15320元,由被告江**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赵**、林**、万传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城中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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