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孔*飞诉被告张**、史**、彭泽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泽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彭泽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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