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顾*、杨**、常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顾*、杨**、常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顾*、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39191.12元,利息、罚息92722.06元(计算至2013年2月26日)及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二、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顾*、杨**提供的江苏省无锡市瀚苑1-5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三、常熟**限公司对顾*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6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合计人民币46425元,由顾*、杨**负担,常熟**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被执行人常熟亿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3年7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案件仍在处理之中;被执行人常熟亿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方塔东街8号01、06、07、08号房产均由苏州**民法院首先查封并正在处理之中;被执行人杨**、顾*所有的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06室房产、常熟市虞山北路61号(常熟泽景园)51幢房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之中;上述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常熟市泰安街51号、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1幢2502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等待另案处理;本案中设置抵押权的无锡市翰苑1-5号房产及上述二被执行人所有的无锡市翰苑1-6、1-7、1-11、1-12、1-13、1-15号房产正由苏州**民法院处置之中,上述房产本案均无处置必要。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278338.1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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