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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陆**与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红*、陆**、原审被告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黄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曾红*、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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