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盱眙江**有限公司、盱眙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李**与被告盱眙江峰**有限公司、盱眙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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