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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周**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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