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泗阳化**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泗阳化**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阳化**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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