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宁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苏省新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村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泗**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新农村科技公司、淮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公司)、句容**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王*、吴**、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泗商初字第0080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新农村科技公司、淮**公司、苏**公司、王*、吴**、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省新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股份公司、淮安市**有限公司、句容**限公司、王*、吴**、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0元(已减半),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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