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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泗阳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泗阳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限公司泗阳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6元,减半收取4793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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