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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有限公司与时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有限公司诉被告时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时道兵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时道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700元,由原告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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