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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雨**有限公司与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泗阳雨润中央**限公司诉被告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泗阳雨润中央**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泗阳县星雨华府13幢2单元2208室房屋,合同总价款共计418539元,2015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26539元,若被告有拖欠行为,经原告催告后7天内,被告仍未支付到期房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按总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剩余款项被告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致使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上被银行扣款,经原告测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现金46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孙**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泗阳雨润中央**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已减半收取4100元,退还原告泗阳雨润中央**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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