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张*、张**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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