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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张*、张**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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