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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镇江分行与巫中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分行与被告巫中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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