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季清标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标因与被上诉人刘**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兴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下午,刘**在案外人许**家中看电视时,季**进入许**家中看电视,看刘**在用遥控器调频道时,对刘**说“你笨,我调给你看”,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刘**抓住季**衣领后,双方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季**推刘**,致使刘**跌倒在季**母亲身上,致刘**受伤。刘**受伤后,至射**坍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后至江苏**医院、射**民医院、盐城**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058.62元。

受一审法院委托,盐城**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盐一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240号法医学鉴定书,对刘**的医疗费合理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刘**因外伤致“右侧肾挫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等建议其误工时限宜为10个月;护理时限宜为1个月(护理1人);营养时限宜为1个月。2、刘**住院期间及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合理。庭审中,季**对该鉴定书不认可,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事发后,刘**向季**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季*标对刘**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责任在谁。2、刘**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计算标准是什么。针对争议焦点1,刘**与季*标在他人家中,因看电视用遥控器调频道双方发生口角,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致而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季*标推刘**,致使刘**倒在他人身上受伤,故季*标对刘**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在双方发生口角后,抓住季*标衣领致使矛盾激化,故刘**对本案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季*标对刘**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自身负40%的责任。针对争议焦点2,盐城**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意见合理,予以采信。对于刘**的损失,具体认定如下:1、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刘**在射**坍中心卫生院及国营新**医院(江苏**医院)医疗费予以认定,为6964.87元;2、营养费为30天×9元/天u003d270元;3、刘**误工费标准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32538元/年÷12个月×10个月u003d27115元;4、刘**丈夫徐**系从事食用植物油兑换、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刘**护理费标准可按2012年度江苏省零售业行业标准计算,为36650元/年÷12个月×1个月u003d3054.2元,刘**主张24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5、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合计37249.9元,季*标应赔偿刘**损失为2234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季*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2349.9元。二、驳回刘**其余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作出后,季*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倒在上诉人母亲身上,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所产生的医疗费都是其故意产生和扩大的损失,盐城**民医院的司法鉴定报告也未能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关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护理损失的平定准则而作出,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作出判决,也是不能遵照客观事实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第一,上诉人首先挑拨被上诉人,并出言不顺,后实施殴打,致使被上诉人受伤,其行为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责任,有公安机关谈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第二,在一审法院上诉人对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司法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没有异议,根据被上诉人受伤及治疗的经过作出的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观看电视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均未能理性对待并妥善处理,致使发生纠缠打斗行为,刘**摔倒受伤。综观案涉纠纷的形成过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一审结合双方当事人争端的起因情况酌情认定季**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此外,季**虽对相关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相关医疗费用系刘**受伤后产生的住院及检查治疗费用,鉴定机构审查后认为基本合理,误工时间也是鉴定机构结合刘**实际伤情酌情作出,故本院对鉴定机构相关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季*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元,由上诉人季清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