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分行与被告乔**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5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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