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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并案原告)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与并案原告)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上诉人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吴**75元、退还上诉人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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