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上诉人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吴**75元、退还上诉人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