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潘**、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现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具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兑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