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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