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镇江*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4元,原告已预交382元,本院退还原告19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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