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诉被告江苏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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