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陈*所有的位于××房屋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保全金额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陈*所有的位于××房屋,保全金额1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