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婉齐与被执行人蒋**、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句**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蒋*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婉齐价款581878.39元、支付违约金581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611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诉讼过程中查封的句容**鹤砖瓦厂九五砖窑一座及有关设备,并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的两被执行人在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关停句容**鹤砖瓦厂的补偿人民币70万元,但因补偿协议尚未签订,补偿款尚未到位,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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