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句容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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