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被申请人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所有的车辆,保全金额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罗*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L×××××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车辆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登记手续。保全金额2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