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张**、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三里井行政村磨盘桥自然村(三**委会后面)的房产,申请保全金额为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张**、李**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三里井社区磨盘桥自然村(三**委会后面)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保全金额为60万元,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过户、出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